Law-lib.com 2020-12-29 13:31:46 人民法院報
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掛機刷量案,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00萬余元。
原告騰訊公司是微信平臺的運營者,被告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時空公司),股東趙某某是“寶信”平臺的經營者。
騰訊公司訴稱,兩被告利用其注冊的“寶信”平臺從事為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提供刷閱讀量、粉絲量、評論量、點贊量、投票量等非法經營活動,嚴重破壞了微信公眾平臺的評價體系和健康的微信產品生態環境,損害了微信公眾平臺上其他運營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微信公眾平臺的競爭利益,更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兩被告辯稱其行為是受他人委托宣傳,沒有侵害原告利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通過為他人提供刷閱讀量、粉絲量、評論量、點贊量、投票量等有償服務,主觀上明知該服務后果是幫助他人虛假提高公開展示的閱讀量、粉絲量、評論量、點贊量、投票量等數據,并以此獲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其提交的證據;微時空公司成立以來唯一的業務即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股東成立該公司的目的即實施侵權行為。
法院綜合考慮微時空公司隱瞞收款賬戶、隱瞞支付獎勵提現賬戶、隱瞞持續侵權周期等情節的訴訟中違背訴訟誠信原則,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證據,以及其侵權主觀惡意,騰訊公司微信生態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等分析意見,裁量確定微時空公司應當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23745080元,并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蔣筱熙 蘭詩文)
法官說法
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構成證據妨礙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案件具有多樣化、隱蔽化等特點,其構成侵權的證據往往難以獲取,尤其是發生在以內部數據為主的互聯網領域,內部數據證據往往由網站的開辦者掌握,其他當事人難以獲得完整準確的信息。本案中,深圳中院引入證據妨礙規則,首次在互聯網知識產權案件判決中界定證據妨礙排除的適用條件,從司法實踐中探索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為證據妨礙排除在互聯網侵權案件的司法適用提供了范本。
本案中,原告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能夠證明的是被告存在上述行為并進行牟利,但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通過“寶信”平臺利用托管微信賬號為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提供刷量服務、添加粉絲、以及發表評論獲取利益的全部數據。法院依據原告申請,調取被告微時空公司開立的支付寶賬戶,但不可能調取所有用于侵權行為的交易賬戶。對于本案被告的實際獲利金額的證據,無論從后臺網站數據還是被告掌握的收入賬戶來看,均由被告控制。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深圳中院認定原告已經盡可能窮盡舉證方式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如無被告誠實舉證,本案無法準確查明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獲利的實際金額。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就“寶信”平臺侵權行為實際發生的時間和交易金額、趙某某個人支付寶賬戶是否在2018年9月之前用于微時空公司獎勵提現,被告均在庭審中作了不實陳述,在庭后才予以部分澄清;關于交易賬戶,合議庭在庭審中訊問被告是否已提交全部用于“寶信”平臺收款及發放獎勵提現的賬戶,被告稱已全部出示。但事實上針對法院第二次通過支付寶公司調取的交易流水已經顯示在被告承認的用于返現和收取交易費用的兩個交易賬戶之外至少存在其他賬戶的情況下,被告仍然予以否認法院調取的深圳海智睿科技有限公司賬戶系用于“寶信”平臺獎勵提現的賬戶。被告的上述行為已違反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針對原告在公證取證中在相關網站中出現的對涉案“寶信”平臺的宣傳文章中展示的其他交易記錄信息,在支付寶公司回函明確其無法全部查實后,合議庭庭審中明確詢問兩被告“寶信”平臺后臺數據儲存情況是否能提供,且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原被告雙方都有如實向法庭作證和提交證據的責任和義務,被告回答仍稱不清楚且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理由。被告行為即表明拒絕向法院提供所有真實流水交易的信息。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妨礙案件事實查明。
據此,深圳中院認定被告在該案中構成證據妨礙,可以適用不利證據推定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日期:2020-12-29 13:31: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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